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七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