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 第七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