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七条 船舶违反《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依照《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