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航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违反《航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或音响装置;

违反《航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航标周围构筑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以及其他影响航标效能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