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依照《航标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