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旗法》和交通部公布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船舶不按规定悬挂中国国旗,或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依照《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