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伪造,包括变造、涂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