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十九条 违反《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涂改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海上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