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其他有关活动。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期限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