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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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