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