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发现本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