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