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