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