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行政处罚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宣读并出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听证决定,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

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