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