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