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管辖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