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