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