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