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