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