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