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