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