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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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