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