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