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