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