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