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