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