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