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照规定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第十九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基础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