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四章 界线测绘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界线测绘 第十七条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