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