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