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