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