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