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