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