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