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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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