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