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