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