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