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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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