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